一、建议指导意见第三条主要措施中的“(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提出的“对经营类资产,根据资金来源、收益范围、管理需要参考目前的管理现状开展确权登记”修改为“对经营类资产,根据资金来源、收益范围、管理需要、参考目前的管理现状开展确权登记,统一建立国有资产台账”。
二、建议删除指导意见第三条主要措施中的“(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提出的“原则上不确权到乡以上政府”。
三、建议指导意见第三条主要措施中的“(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提出的” 尽可能明确的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删除“个人”;
四、建议指导意见第三条主要措施中的“(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提出的“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的后面增加“组建扶贫资产专业运营公司,推进公司化运营,县级要加强对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监管”。
五、建议指导意见第三条措施中的“(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中的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提出的“县级政府对本县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要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改为“县级政府对本县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运营公司、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要加强到户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
六、建议指导意见第三条主要措施中“(四)规范后续管护运营中的对经营性资产的后面,增加:由旗县政府统筹进行管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不同运营主体进行经营管理”。
七、建议指导意见第三条主要措施中“(四)规范后续管护运营中的对公益性资产”提出的“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主要由村集体经营收益统筹安排,地方财政适当予以补助”改为“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主要由村集体经营收益统筹安排,经营性资产收益中适当予以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