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通辽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通辽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20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组成部门办公室,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三、建设运行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需达到国家、自治区、盟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上(下)线需符合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备案相关程序。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设开办本级政府网站,市级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旗县级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得开设政府网站。
(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开设政府网站,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获批后方可启动。
(三)开办政府网站应按流程开展域名注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等工作,未通过备案的不得上线运行。上线前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国家、自治区、盟市有关政府网站检查考核标准进行检测,符合标准方能上线。上线后应及时纳入“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进行统一监管。
(四)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设政务新媒体,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获批后方可注册,同时纳入全市统一的政务新媒体矩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开设有多个政务新媒体账号的,要优化集成到一个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清理,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关停注销。开设的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
(六)政府有关部门二级单位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整合到上级主管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二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开设政务新媒体的,上级单位应加强管理、监督、指导。
(七)已纳入“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的政务新媒体,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请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完成变更、关停注销等工作。需要变更的,应在第三方平台完成变更且通过认证;需要关停注销的,应在第三方平台完成注销且确保无法查询。
(八)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需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转载信息应保证来源可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转载权威部门及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每周更新发布信息原则上不少于1次。
《通辽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https://xczx.tongliao.gov.cn/fpb/xzfgui/2023-05/24/content_0536dc35d8cf434c98f8edbc0774b4aa.shtml
单位: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解读人:白振旺
联系方式:8837055
无障碍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