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乡振发〔2022〕34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增收作用,规范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了《通辽市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区尽快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本措施,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形势,把就业帮扶车间作为促进脱贫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的重要载体,成立专班组织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发挥其带动就业作用,提高就地就近就业水平。
二、严格执行开展认定
各地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脱贫攻坚期内认定的扶贫车间逐一重新进行认定。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建立管理台账并录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取消资格;相关工作要于8月底前完成。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各地要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做好认定工作。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辖区内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会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就业帮扶车间生产运营状况,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健康发展,持续发挥吸纳带动作用,促进脱贫人口就地就近就业。
附件: 通辽市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乡村振兴局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1日
通辽市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增收作用,规范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办法》(通乡振发〔2022〕22号)精神,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战略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部门扶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就地就近稳定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鼓励园区企业或打工能人到乡镇大力创办就业帮扶车间,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家门口”稳定就业,实现全市经济发展稳中有进。
(二)目标任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保持就业帮扶车间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鼓励支持各地结合资源条件、产业基础和脱贫人口就业需求等建设就业帮扶车间,通过“巩固提升一批、支持新建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推动就业帮扶车间持续发展,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向乡村就业工厂转型升级。促进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就业帮扶车间数量、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每年稳中有增。重点在脱贫村?易地搬迁安置区、脱贫人口较多的乡镇。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就业帮扶车间是指在脱贫攻坚过渡期内,经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标准和程序认定,以吸纳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且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分散式或家庭作坊式生产业(车间)、农牧民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认定就业帮扶车间需具备以下条件:
1.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5名以上;用工50人(含)以上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需占务工总数10%以上。
2.与吸纳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临时性、季节性务工就业的,年度累计用工时间须达到3个月(含)以上。
3.月工资或计时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4.根据岗位工种需要,按规定为脱贫人口缴纳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就业帮扶车间须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稳定;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等制度健全;未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健康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认定程序
1.经营主体申报。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综合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法人资格、固定场所、“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花名册”(见附件2)、劳务协议、工资发放证明等可证明符合认定标准条件的相关资料。
2.苏木乡镇初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审查组,依照认定标准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见附件3),提出初审意见。
3.苏木乡镇公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对初审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向申报经营主体书面说明原因,经整改符合条件的,可依照本细则重新组织认定。
4.旗县区复审。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提出复审意见。
5.旗县区公告。对复审符合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并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复审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由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向申报经营主体书面说明原因,经整改符合条件的,可依照本细则重新组织认定。
6.发放认定证书。对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向经营主体颁发就业帮扶车间认定证书(见附件4),认定证书载明:经营主体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就业帮扶车间地址、产品类别、认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日常监管机关、发证日期等。相关信息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三、变更、取消、注销程序
(一)变更程序
1.就业帮扶车间认定之后,帮扶车间经营者、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帮扶车间地址、产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帮扶车间变更申请,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综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变更资料。
2.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将核实结果报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
3.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苏木乡镇核实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核实结果符合认定标准条件的,准予变更,换发新的就业帮扶车间认定证书,帮扶车间认定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乡村振兴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并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核实结果不符合认定标准条件的,取消就业帮扶车间资格。
(二)取消程序
通过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苏木乡镇日常监管,发现就业帮扶车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就业帮扶车间资格:
1.连续生产的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终止生产加工与服务在半年以上的;
2.脱贫人口就业达不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比例满6个月,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3.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的;
4.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其它违法违纪原因停产的。
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就业帮扶车间资格决定后,应在乡村振兴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该经营主体下达取消资格通知书,并予以公告。公示有异议的,由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核查组再进行实地核查,并指导做好异议消除等工作。异议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研判,履行同意取消资格程序。相关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前,不得取消资格。
(三)注销程序
1.就业帮扶车间经营者因市场、资金等主客观原因,需要关停或是注销的,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注销申请,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综合申请表”。
2.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重点核查注销原因、脱贫人口和就业人员薪酬发放、支持及奖补政策享受等情况,经确认均依法依规得到妥善处置的,并向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注销申请及核查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经营主体的注销申请至向旗县区相关部门报送注销申请书,须在60日内完成。
3.旗县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研判同意注销的,应在乡村振兴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注销经营主体下达注销通知书,并予以公告。公示有异议的,由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核查组再进行实地核查,并指导做好异议消除等工作。异议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研判,履行同意注销程序。相关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前,不得注销。
(四)相关要求
1.取消、注销的就业帮扶车间均须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并向市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
2.使用各级财政、京蒙协作、社会帮扶资金等支持建设的就业帮扶车间(原扶贫车间)关停、取消或申请注销资格的,旗县区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处理债务纠纷,待各类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完成后,再按要求履行取消、注销程序。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多措并举盘活已关停就业帮扶车间资产,使其持续发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对关停、取消、注销就业帮扶车间资格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就业帮扶车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妥善做好所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及其他就业人员的后续安置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台账(见附件6),实行动态管理。就业帮扶车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二)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就业帮扶车间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收集上报就业帮扶车间生产运营情况、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工资报酬发放、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公布等情况,每季度至少实地查看1次,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对出现不符合就业帮扶车间条件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整改或并报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履行取消程序,责令整改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
2.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就业帮扶车间生产经营、脱贫人口就业、工资报酬发放等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对出现不符合就业帮扶车间条件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整改或履行取消程序,责令整改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帮扶车间纳入风险评估对象,聚焦其生产经营、利益联结、薪酬发放等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并指导其制定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强化政策扶持
就业帮扶车间延续享受原扶贫车间的费用减免、一次性奖补、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京蒙协作资金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奖补,具体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生产经营困难的就业帮扶车间纾困劫难,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就业帮扶车间订单不足问题。
附件:
1. 就业帮扶车间综合申请表
2.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花名册
3.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
4.就业帮扶车间认定证书(参考样式)
5.责令整改通知书
6.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台账

